技术合同成交额(深圳技术合同成交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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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技术合同管理,维护技术市场秩序,保障技术贸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根据《甘肃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本省范围内法人之间、法人和公民之间、公民之间就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培训、技术承包和技术入股等订立的确立民事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合同,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省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全省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管理工作,决定在本省区域内,设立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受理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申请。并归口管理技术合同仲裁机构的工作。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监督检查技术合同的订立、履行,确认无效技术合同,查处违法技术合同。

各级计划、财政、税务、金融、物价、统计、审计和司法机关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在其职责范围内支持技术合同的订立、履行、并进行监督检查。第四条 订立技术合同,必须遵守法律、法规、有利于科学技术的进步。遵循自愿平等、互利有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技术合同采用书面形式,并使用全国统一的技术合同文本。第五条 技术合同实行认定登记制度。技术合同签订后的三十日内,合同的研究开发方、转让方、顾问方和服务方必须向省科委或其委托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申请登记。合同的研究开发方、转让方、顾问方和服务方不在本省的,由合同委托方、受让方向技术合同登记机构申请备案。

技术合同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按前款规定主动履行技术合同登记手续的,经检查发现,技术合同管理机关有权对其作出批评、通报、直至罚款的决定(罚款不得超过合同交易额的5%)。

技术合同实行一次登记,不得重复登记。

当事人对不予登记的技术合同有疑义的,可在十五日内向技术合同管理机构申请复议。

经登记的技术合同变更、解除、或被撤销、宣布无效时,须向原登记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手续。第六条 技术合同当事人履行登记手续时,须向技术合同登记机构缴纳合同认定登记费。其标准为:

1、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最低收费额为十元;

2、技术合同成交额十万元以下的(包括十万元),按3‰收取合同认定登记费;

3、技术合同成交额十万元至五十万元的部分(包括五十万元),按2‰收取合同认定登记费;

4、技术合同成交额五十万元至一百万元的部分,按1‰收取合同认定登记费;

5、技术合同成交额一百万元以上的部分,按0.5‰收取合同认定登记费。

收取的登记费用于合同的调研审查、管理、工本、技术合同登记员培训、考核及技术市场发展基金等费用。

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后方可收费。第七条 当事人履行技术合同,取得技术性收入后,单位应从技术性纯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奖酬金,奖励对该项目有直接贡献的人员,此项奖励费用不计入单位奖金总额,不计征奖金税。

技术卖方在扣除项目成本费用后,可从技术性纯收入中提取10%—30%的奖励费用。

向农业、我省乡镇企业和老、少、边、穷地区提供技术获取的纯收入,其奖励费用可在前款规定的基础上增加10个百分点。

对技术中介收入,单位可提取5-10%的费用,奖励有功人员。

技术买方通过技术贸易而引进吸收新技术、采用新工艺、新材料、开发新产品,可从该项目投产后的两年内,从新增利润中按5-10%的比例提取奖励费用,奖励对该项目有直接贡献的人员。

技术合同经认定登记后,当事人凭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出具的技术合同登记证明,可以向有关专业银行申请科技贷款。

当事人履行技术合同取得的收入,凭技术合同登记证明,向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收。

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政策,对技术合同在减免税收、信贷、计划列项等方面给以优惠。

未申请认定登记和未予登记的合同,不得适用本条款规定。第八条 单位提取奖酬金,凭技术合同登记证明、项目成本核算单、银行收款凭证(复印件),向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办理奖酬金审批手续。银行凭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出具的《甘肃省技术合同提取奖酬现金审批表》支付现金。并按规定享受有关免税优惠。第九条 技术合同登记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受理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申请;

(二)依法认定技术合同;

(三)对认定符合登记条件的合同分类登记和存档,向当事人发给技术合同登记证明,并在合同文本上加盖“甘肃省技术合同登记专用章”。

对主要条款或者有关材料不完备的合同,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补正。当事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补正完备,再行申请认定登记。

对认定为非技术合同的,登记机构不予登记,并在合同文本上注明“未予登记”字样。

对违犯法律、法规、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合同,除不予登记外,应视情节轻重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四)核定技术性收入;

(五)审查奖酬金提取比例,办理奖酬金审批手续;

(六)负责技术合同的统计分析工作,按时上报甘肃省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

(七)根据当事人双方的申请,在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前办理合同鉴证手续;

(八)指导当事人订立和履行技术合同。

河北省技术合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技术市场的宏观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和国务院批准、国家科委发布的《技术合同管理暂行规定》精神及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技术合同是国家技术成果商品化的基本法律形式,涉及科技、经济、工商行政管理、财政、金融、税收等各个方面。各级科技、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按照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特点和要求,协同做好技术合同管理工作。

订立技术合同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均应建立技术合同管理制度。第三条 本省境内所有单位或个人签订的技术合同(包括已经公证和签证的技术合同)均应进行登记。经登记的合同变更、解除时,应向原登记机关备案。第四条 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工作由各级科技管理部门负责。科技管理部门可设置专门登记机构,配备专业人员,也可委托有关机构代理登记工作。第五条 当事人双方应在技术合同签订立日起一个月内,到各自所在地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申请登记,并报送技术合同书。第六条 申请技术合同登记时,卖方是单位的由单位的技术经营机构办理;卖方是个人的由技术中介机构办理,中介机构可收取不超过技术成交额3%的手续费。第七条 技术合同登记机构的主要任务是:

(一)依据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对申请登记的合同从法律和技术等方面进行审查。对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合同及包含部分非技术交易的合同,就其属于技术交易的部分进行登记,并发给登记证明。假合同、非技术合同和以非技术交易为主要内容的合同,一律不予登记。

(二)按技术市场有关管理规定审批酬金。

(三)按照国家科委和国家统计局《关于技术市场统计工作的若干规定》,对技术出让方申请登记的技术合同,进行分类登记,并定期将统计资料和数据逐级上报省科技管理部门。第八条 技术合同履行后,技术出让方须持该项目的技术鉴定证明或验收证明、技术交易项目成本核算表、登记证明及经过登记的技术合同,到原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办理酬金审批手续。银行凭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出具的《河北省技术市场提取酬金审批凭证》批准金额及技术出让方开出并在背面加盖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公章的现金支票支付酬金。无审批凭证和未加盖公章的,银行不予办理酬金支付手续。第九条 技术合同约定付款方式采用分期支付或按新增销售额(利润)提成的,分期办理酬金审批、提取手续。第十条 技术合同登记后,买方持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出具的登记证明支付技术费。未经登记的合同,买方所付的费用不能按《河北省技术市场管理规定(试行)》第二十三条规定列支。第十一条 各单位的技术贸易收入应同生产所得及其它非技术经营所得分开。技术贸易收入应与酬金审批凭证存联、酬金分配表一起同科记帐,供财税、审计部门审查。未经登记的合同,单位所得技术收入不享受减免税收等优惠待遇。第十二条 省科技管理部门负责对地、市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进行资格审查和业务指导,并负有监督和调查的责任。

技术合同的登记工作不得由经营机构办理。履行登记手续时,必须缴纳技术交易额千分之零点五(最低不少于二元)的工本费。第十三条 对不予登记的技术合同,技术合同登记机构有向当事人说明原因的责任。当事人不同意技术合同登记机构的决定时,可向技术市场管理机构申请复议。第十四条 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由专利管理机构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办理合同登记手续。第十五条 技术合同登记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或利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直至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六条 以不正当手段进行技术合同登记、骗取酬金和减免税等优惠待遇的,技术市场管理机构或技术合同登记机构有权会同税务等部门令其补缴税金,追回酬金。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处罚。第十七条 技术合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第二十一条所列情况之一的,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宣布技术合同无效或予以查处。涉及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侵害他人技术权益的技术合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在委托当地科技管理部门或专利管理机构做出结论后,再行处理。第十八条 技术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依据合同订立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仲裁机构或其它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涉及发明权、发现权、技术成果权或者专利申请权、专利侵权争议的,仲裁机构应在委托当地科技管理部门或专利管理机构做出结论后,再行处理。

技术合同成交额是什么

签订的合同额中已到账的部分,签订合同的时间没有要求,可以是当年也可以是往年。

如何界定技术交易额与合同成交额的差异?

(1)、购置设备、仪器、零部件、原材料的费用:在合同中,属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所必须的成果载体属于样品、样机的“设备、仪器、零部件、原材料的费用”,才属于技术交易额的部分。在核定技术性收入时,应该扣除其原材料费、设备购置及使用费。对于不构成技术成果载体的,而只是为扩大技术实施范围或其它目的,一并在合同中提出,要求承担方连带履行所购置的“设备、仪器、零部件、原材料的费用”,不属于技术交易额。(2)、人员的交通费、住宿费,资料的印刷费:在合同中,属于直接为技术合同的履行及必要的技术交流活动所涉及的“人员的交通费、住宿费;资料的印刷费”,方可属于技术交易额的部分。在核定技术性收入时,应该扣除其“一、二级管理费”。(3)、货物运输费、仓储保险费等:为使技术合同得到履行,对作为技术成果在的物资载体的交付活动所支出的“货物运输费、仓储保险费”,可以属于技术交易额。在核定技术性收入时,应该作为“专用业务费”进行扣除。

技术市场合同成交额什么意思

1、技术市场合同成交额:以商丘市为例,是指在商丘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合同标的金额的总和。

2、中国技术交易所揭牌仪式中国技术交易所注册资金2.24亿元,注册地在中关村科技园区海淀园,由北京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北京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北京中海投资管理公司三家机构发起成立。

3、成交额:某一权证的日成交量是当天该权证总共成交的数量。成交量的多少,不仅取决于市场的投资热情,还取决于相应产品的吸引力大小,以及投资者对该产品的熟悉程度。

技术合同登记时填写技术交易额是否需要填税后

不用特意填税后的。

交易额(volume of trade)是经济学术语,是指定时期内的交易量或交易规模。

技术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八章 的相关规定,技术合同,是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或者服务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技术合同的标的与技术有密切联系,不同类型的技术合同有不同的技术内容。

技术合同履行环节多,履行期限长。技术合同的法律调整具有多样性。当事人一方具有特定性,通常应当是具有一定专业知识或技能的技术人员。技术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

河北省技术合同管理办法(试行)(1998修正)

第一条 为加强技术市场的宏观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和国务院批准、国家科委发布的《技术合同管理暂行规定》精神及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技术合同是国家技术成果商品化的基本法律形式,涉及科技、经济、工商行政管理、财政、金融、税收等各个方面。各级科技、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按照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特点和要求,协同做好技术合同管理工作。

订立技术合同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均应建立技术合同管理制度。第三条 本省境内所有单位或个人签订的技术合同(包括已经公证和鉴证的技术合同)均应进行登记。己登记的合同变更、解除时,应向原登记机关备案。第四条 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工作由各级科技管理部门负责。科技管理部门可设置专门登记机构,配备专业人员,也可委托有关机构代理登记工作。第五条 当事人双方应在技术合同签订之日起一个月内,到各自所在地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申请登记,并报送技术合同书。第六条 申请技术合同登记时,卖方是单位的由本单位的技术经营机构办理;卖方是个人的由技术中介机构办理,中介机构可收取不超过技术成交额百分之三的手续费。第七条 技术合同登记机构的主要任务是:

(一)依据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对申请登记的合同从法律和技术等方面进行审查。对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合同及包含部分非技术交易的合同,就其属于技术交易的部分进行登记,并发给登记证明。假合同、非技术合同和以非技术交易为主要内容的合同,一律不予登记。

(二)按技术市场有关管理规定审批酬金。

(三)按照国家科委和国家统计局《关于技术市场统计工作的若干规定》,对技术出让方申请登记的技术合同,进行分类登记,并定期将统计资料和数据逐级上报省科技管理部门。第八条 技术合同履行后,技术出让方须持该项目的技术鉴定证明或验收证明、技术交易项目成本核算表、登记证明及经过登记的技术合同,到原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办理酬金审批手续。银行凭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出具的《河北省技术市场提取酬金审批凭证》批准金额及技术出让方开出并在背面加盖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公章的现金支票支付酬金。无审批凭证和未加盖公章的,银行不予办理酬金支付手续。第九条 技术合同约定付款方式采用分期支付或按新增销售额(利润)提成的,分期办理酬金审批、提取手续。第十条 技术合同登记后,买方持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出具的登记证明支付技术费。未经登记的合同,买方所付的费用不能按《河北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列支。第十一条 各单位的技术贸易收入应同生产所得及其它非技术经营所得分开。技术贸易收入应与酬金审批凭证存联、酬金分配表一起同科记帐,供财税、审计部门审查。未经登记的合同,单位所得技术收入不享受减免税收等优惠待遇。第十二条 省科技管理部门负责对设区的市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进行资格审查和业务指导,并负有监督和检查的责任。

技术合同登记工作不得由经营机构办理。技术合同当事人履行登记手续时,须向技术合同登记机构缴纳技术交易额千分之一的合同登记费。第十三条 对不予登记的技术合同,技术合同登记机构有向当事人说明原因的责任。当事人不同意技术合同登记机构的决定时,可向技术市场管理机构申请复议。第十四条 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由专利管理机构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办理合同登记手续。第十五条 技术合同登记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或利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直至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六条 以不正当手段进行技术合同登记、骗取酬金和减免税等优惠待遇的,技术市场管理机构或技术合同登记机构有权会同税务等部门令其补交税金,追回酬金,并依据《河北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第十七条 技术合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第二十一条所列情况之一的,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宣布技术合同无效或予以查处。涉及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侵害他人技术权益的技术合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在委托当地科技管理部门或专利管理机构做出结论后,再行处理。第十八条 技术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依据合同订立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仲裁机构或其它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涉及发明权、发现权、技术成果权或者专利申请权、专利侵权争议的,仲裁机构应在委托当地科技管理部门或专利管理机构做出结论后,再行处理。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西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1997)

一、增加一条,作为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技术市场的培育和扶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各项优惠政策,加快技术市场网络建设,推动技术成果的商品化、产业化和国际化。”二、第七条改为第八条,修改为:“各级技术市场主管机关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技术市场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二)负责技术贸易机构资格审查,核发《技术贸易许可证》,并对《技术贸易许可证》进行检验;

“(三)负责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

“(四)负责技术市场统计;

“(五)负责技术市场行政执法监督,依法查处技术贸易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六)技术市场的其他管理工作。

“省技术市场主管机关负责技术经纪人的培训考核,并会同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技术经纪资格证书》。

“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对《技术贸易许可证》进行检验的间隔期不得少于2年。”三、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六条:“技术贸易机构可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专业技术职务按照专业技术职务系列配置。技术贸易机构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工资、生活福利等,享有与其他技术岗位技术人员同等待遇。”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七条:“本条例所称技术经纪人,是指取得《技术经纪资格证书》,为促成技术贸易提供中介服务或者代理业务,并获取佣金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必须经省技术市场主管机关考核合格后,由省技术市场主管机关会同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给《技术经纪资格证书》,方可从事技术贸易经纪活动。

“技术经纪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五、第十五条改为第十八条,并将第二款修改为:“举办全省性技术交易会、展销会或者与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技术贸易机构在本省联合举办技术交易会、展销会,应当由主办单位报经省技术市场主管机关批准;举办省内地区性技术交易会,应当由主办单位报经举办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技术市场主管机关批准。主办单位还必须持批准文件,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展销会、交易会登记,领取许可证,并按有关规定向当地税务、公安部门和消防监督机构备案。”六、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九条:“在技术交易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冒充专利技术;

“(二)窃取、泄露国家或者他人技术秘密;

“(三)提供虚假技术信息;

“(四)以欺诈、胁迫、贿赂等手段订立技术合同;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七、第十八条改为第二十二条,并将其第二款修改为:“技术合同成立后,合同的技术研究开发方、转让方、顾问方和服务方应当申请合同认定登记;对部分符合技术贸易内容的其他合同,应当核定其技术性收入总额,并就其中技术贸易部分的内容进行认定登记。需要鉴证或者公证的,应当在合同认定登记前,向鉴证、公证机关办理鉴证、公证手续。同一项技术合同不得重复申请认定登记。”八、第二十条改为第二十四条,修改为:“对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完成审核工作;有特殊情况的,不得超过30日。”九、第二十一条改为第二十五条,修改为:“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对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可按每份技术合同成交额的1‰至3‰收取登记费。”十、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二十九条,修改为:“技术合同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可通过技术市场主管机关或者技术市场协会协商、调解解决;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可依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立仲裁条款,事后又没有达成仲裁协议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条:“企业事业单位自行开发、与其他单位合作开发或者引进技术进行二次开发的科技成果,在实施转化投产成功后,开发单位应当连续5年从实施科技成果新增留利中提取不低于5%的金额,用于奖励对完成该项科研成果及其转化工作有重要贡献的人员。”十二、第二十八条改为第三十三条,修改为:“技术贸易机构可凭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从其技术性纯收入中提取30%作为奖酬金,用于奖励从事该项技术工作的人员;为老区和贫困地区提供技术的,可再提高10%。”

  • 评论列表:
  •  馥妴雨安
     发布于 2022-06-12 03:53:01  回复该评论
  • 市场秩序,保障技术贸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根据《甘肃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本省范围内法人之间、法人和公民之间、公民之间就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
  •  嘻友怯慌
     发布于 2022-06-11 19:52:02  回复该评论
  • 本文导读目录:1、甘肃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2、河北省技术合同管理办法(试行)3、技术合同成交额是什么4、如何界定技术交易额与合同成交额的差异?5、技术市场合同成交额什么意思6、技术合同登记时填写技术交易额是否需要填税后7、河北省技术合同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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